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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江淮地區的商周遺址多為臺形遺址,其獨特的遺址形態應當與聚落布局有關。本文重點考察了堰臺遺址的聚落布局,認為正是這種獨特的布局特點決定了遺址的形態及堆積特點,并分析了該聚落的性質與功能,對該聚落的等級做了初步探討。利簋銘文分別記載武王征商與成王賜右史利銅兩件史事,由于學界長期以來受"生稱王謚"說的影響,混淆了利簋銘文中的"珷"和"王"兩者的關系,從而將利簋視作武王世作器。文獻資料與青銅器銘文表明,周王從不自稱王,更不會自稱王號;而臣下對周王的稱呼,對先王則稱"謚號",對時王則但稱"王",并不存在"生稱王號"的情況。在西周金文中,稱名的體例相當嚴謹,這是因為古代社會中,名分始終是Zui重要的價值取向,周王的名號更是如此。所謂"生稱王謚"諸器的紀年方式,由于是追述先王事跡,銘文紀年必然要考慮先王相對于時王的時空關系,所以不能出現"唯王某年"的格式,目的正是在于避免與時王相混淆。利簋銘文中的"珷"和"王",系分別指武王和成王。利簋的"辛未"紀日,不會是武王甲子牧野之戰后的第七日,而應屬成王紀時。利的身份應是右史而非有司。利簋銘文記述成王親自對利進行賞賜,所以利簋鑄造的時間更有可能在成王親政以后。麥積山第1窟為麥積山石窟早期很重要的一個洞窟,該窟由于有過數次的重修,對之做系統的調查進而分析其始建年代與重修年代,有利于麥積山石窟成組洞窟及年代學的研究。本文在詳細調查的基礎上,認為該窟與第128窟等為北魏太和時期開鑿,北魏晚期對該窟進行了重修,宋代再次重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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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礎上,通過對鳥形盉銘文的重新考釋,尤其是銘文中出現的西周時期相關法律用語"誓"、"鞭"、"笰傳出"、"出棄"等詞,與已出土的金文進行比對研究,有助于對西周時期法律制度中的"鞭刑"、"流放刑"作進一步的探討。此外,銘文中兩次出現"誓"字,將銘文中的"誓"和已出土金文資料進行比較、歸納、研究,"誓"在西周時期的訴訟、審判等領域曾被廣泛使用,表明"誓"在此一時期具有較強的法律意義和法律約束力,為研究"誓"在西周時期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法律效用提供了又一有力佐證。在29年開展的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中,河南省新安縣發現了兩通清代碑刻。《禁賭碑》記載了乾隆年間當地村民禁賭一事,指出賭乃"無益有害"之首,并公布禁賭之約,又言及朝廷禁賭之律,是研究清代禁賭律令的重要資料。《萬善同歸碑》記述了泰山廟的地理位置、建筑規模、禘祀神主及重修大殿的意義與過程,突出了"萬善同歸"、人與自然和諧的碑文主題;該碑刊立處為青要山,為研究古青要山地望提供了新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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靴形鹿角器產生并流行于距今6~7年的淮河流域和環太湖地區,大汶口文化晚期和良渚文化時期仍有孑遺。其功用需分別考察,不帶穿孔者為普通的采集工具,帶穿孔者為紡織工具。靴形鹿角器對研究當時的環境、紡織工藝、不同文化區的交流有一定意義。
安徽江淮地區的商周遺址多為臺形遺址,其獨特的遺址形態應當與聚落布局有關。本文重點考察了堰臺遺址的聚落布局,認為正是這種獨特的布局特點決定了遺址的形態及堆積特點,并分析了該聚落的性質與功能,對該聚落的等級做了初步探討。利簋銘文分別記載武王征商與成王賜右史利銅兩件史事,由于學界長期以來受"生稱王謚"說的影響,混淆了利簋銘文中的"珷"和"王"兩者的關系,從而將利簋視作武王世作器。文獻資料與青銅器銘文表明,周王從不自稱王,更不會自稱王號;而臣下對周王的稱呼,對先王則稱"謚號",對時王則但稱"王",并不存在"生稱王號"的情況。在西周金文中,稱名的體例相當嚴謹,這是因為古代社會中,名分始終是Zui重要的價值取向,周王的名號更是如此。所謂"生稱王謚"諸器的紀年方式,由于是追述先王事跡,銘文紀年必然要考慮先王相對于時王的時空關系,所以不能出現"唯王某年"的格式,目的正是在于避免與時王相混淆。利簋銘文中的"珷"和"王",系分別指武王和成王。利簋的"辛未"紀日,不會是武王甲子牧野之戰后的第七日,而應屬成王紀時。利的身份應是右史而非有司。利簋銘文記述成王親自對利進行賞賜,所以利簋鑄造的時間更有可能在成王親政以后。麥積山第1窟為麥積山石窟早期很重要的一個洞窟,該窟由于有過數次的重修,對之做系統的調查進而分析其始建年代與重修年代,有利于麥積山石窟成組洞窟及年代學的研究。本文在詳細調查的基礎上,認為該窟與第128窟等為北魏太和時期開鑿,北魏晚期對該窟進行了重修,宋代再次重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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